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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 2012-12-14 00:00: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提升公安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强化群众监督,进一步规范宝鸡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警务信息,是指市公安局各单位、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安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为全面提升全局公安工作水平,促进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  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公安局成立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安排部署全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决定全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重大事项。

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设在市局办公室,负责全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

市公安局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警务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警务信息公开工作。市局各单位、各部门应确定一名行政副职具体负责本部门警务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承担警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制定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事项目录。市公安局各单位、各部门应制定本部门警务信息公开事项目录。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警务信息。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市公安局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公开以下信息:

    ()机关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设置及局领导成员

1、市公安局机关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及其职能;

    2、市公安局领导成员;

    ()执法依据及办事程序规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4、省人大颁布的有关地方性法规;

    5、省政府制定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6、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7、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8、省公安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具体应用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9、市公安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10、市公安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承办部门、审批程序、申报范本、办理时限及办理结果;

11、公安民警招考录用、辞退条件、程序,表彰奖励条令、办法;

12、公安信访工作规定、警务督察条例,信访、督察部门举报电话、联络方式等;

13、公安户政管理有关规定,户籍办理有关规定、工作动态;

14、出入境业务办理有关规定、工作动态;

15、公安消防管理有关规定、工作动态;

16、公安网吧管理有关规定、工作动态;

     ()重要工作部署

    17、市公安局出台的有关重大政策、工作部署;

    18、市公安局组织开展的有关专项行动、专项斗争;

19、公安部、省公安厅在我市召开的有关公安工作会议的相关信息: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有关公安工作会议的相关信息;以市公安局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的相关信息;以市公安局各单位、各部门名义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的相关信息;

    20、市公安局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等;

()对外交流合作情况

    21、市公安局与省内外公安机关、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及重要活动情况;

    ()社会治安情况

    22、全市社会治安形势,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总体情况,有关统计数据;

    23、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 ()件侦破、查处情况;

    24、公安部AB级通缉令、省公安厅发出的AB级通缉令;

()需要以市公安局名义说明或澄清的事项

    25、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26、针对不实传言或谣言,需要以市局名义解疑释惑、澄清事实的事项。

    第八条  免予公开的警务信息:

    ()属于国家秘密或警务工作秘密的;

    ()市公安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执法工作的;

    ()市公安局的请示、报告和应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等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它警务信息。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警务信息:

对不属于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正常渠道或合法程序向市局提出申请,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可以公开的,应报请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十条  市公安局实行警务信息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市公安局及市政府、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二)市公安局新闻发布会发布;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五)其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以上方式可并行采用。已公开的信息或事项如需要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的,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规定要求,主动、及时提供本部门、本单位所辖业务范围内应该公开的事项,以便主管部门及时对外公开。

拟公开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办部门商请市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对于应当公开,但未及时公开的事项,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拟公开事项的涉法涉密及敏感内容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法制等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向市公安局有关单位、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一)公开事项内容不清晰、不完整,公开后容易引起歧义或误解的事项;

(二)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或内容敏感,公开后导致泄密或造成不良影响;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就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质询、举报或要求公开的个别事项。

市公安局有关单位、部门应定期向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对决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应提出明确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各部门、局属单位在起草公文前,应按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的意见,并纳入公文起草、初核、审核、签发程序,同时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至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收集的公开信息分类别传发至宣传、网监等部门,由其分别通过新闻媒体、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各单位、各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举办宣传展示活动的,公开新闻稿件、宣传展示内容应经过市公安局分管业务领导审批,同时报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警务信息的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需要获取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有关警务信息的,可以信函、传真等方式申请公开警务信息;对采用书面申请方式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部门应代为填写;

()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办公室的办公地址,负责人、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办公时间等向社会公开;

()来件注明“申请公开警务信息”,收件人署名为“宝鸡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信函、传真,由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局收文办理程序接收、分办,需要由市公安局各有关单位、部门办理的,转有关单位、部门办理;

()市公安局各单位、各部门对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公开警务信息申请,应作详细记录。认为可以公开的,应抓紧办理,及时答复;认为不宜公开的,应提供书面解释及依据;

    ()对申请公开的警务信息内容,各单位、各部门送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将答复结果传()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向申请人告知;凡属适用面比较广泛且易于公开的,应转送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发布;

    ()依申请提供警务信息,除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并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警务信息。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公开警务信息档案,做到存档及时、资料完备、数据安全,确保查询方便。

   

第五章  公开时限

    第十八条  市公安局公告自印发之日起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市公安局批复、通知、通报等,应在文件印发当日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市公安局有关统计数据,应按相关规定定期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结果,应按照相关规定在时限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凡可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各单位、各部门应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4小时内报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24小时内传发至宣传、网监等部门;宣传、网监等部门应在24小时之内通过各自公开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经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发布。

第二十四条  除上述时限要求和法律法规对警务信息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其它应主动公开的警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警务信息期限要求: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的,经市公安局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按照市公安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畴,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各部门警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季度通报、年度考核,并视工作进展情况给予红黑字通报。

第二十七条  市公安局各单位、各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发布未经核实的政府信息;

(二)发布国家秘密或警务工作秘密;

(三)不主动履行公开义务,不提供或不及时公开应公开信息;

(四)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它理由拒绝提供;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其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和投诉。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局网监部门应在市公安局门户网站设立警务信息公开意见箱,由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公众评议活动,了解公众意见,及时通报评议情况,并督促改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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