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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5-05-07 15:52:20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为进一步规范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对于《解释》出台的制定背景,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介绍,为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两高”立足刑法有关药品安全犯罪法律条文的修改,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情况,联合制定了该《解释》。该《解释》出台前,“两高”已进行为期两年多的深入调研,且广泛征求了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韩耀元表示,制定该《解释》主要考虑,一方面生产、销售假药犯罪,需进一步完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门槛,并增加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刑罚适用条件。2009513,“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因法律修改不再适用,亟需制定新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标准。

 

  另一方面,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刑法修正案()》施行之后至20149,各地司法机关办理了大量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司法机关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

韩耀元说,司法机关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发现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仍然猖獗,许多制售假药犯罪活动形成了跨省市、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药品辅料问题严重,直接影响到药品质量安全;药品流通领域,未取得合法资质,非法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较为突出等。这些新情况给药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两高”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对解释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分别经过审委会和检委会讨论通过。

 

  《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有效遏制制售假药、劣药泛滥的态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