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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公安局便民利民26项措施

发布时间: 2016-06-02 11:00:48 浏览次数:
       1.在社区设立集体户,为符合户口迁移条件但无自主产权住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人员解决落户地址问题;在乡镇(街道)设立专门集体户,为历史遗留或私自收养没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且不愿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弃婴(儿童)解决落户地址问题。

2.在全市实行省内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丢失招领三项制度。

3.在县(区)级公安机关互联网门户网站设立丢失身份证认领专栏。

4.持证人对身份证照片不满意,可在户籍派出所重新申请换领。除特殊情况外,已采集过身份证指纹信息再次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可不再重复采集。

5.公民申领居住证时间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

6.市区范围内,公安交警部门主管的停车场每日21时至次日7时实行免费停车。

7.建成公安交警警务通系统,利用警务通PDA客户终端和移动POS机,现场为群众提供违法业务查询服务,并进行处理。

82016年内开通“交管12123”手机APP,提供信息查询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预约、预选机动车号牌等服务。

92016年内开通机动车驾驶人互联网审验教育、满分培训业务。

10.在市区机动车驾驶人智能考场增设业务综合服务大厅,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补证、换证等服务。

11.开通完善市车管所声讯语音电话服务热线:0917-8806555,通过人工服务和语音提示,为群众提供车驾管业务查询、咨询和投诉服务。

12.在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开通应邀和商务赴台人员《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办理及签注业务。赴台团队旅游受理申请权限下放至县(区)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13.户籍在本省居民可在我市公安机关出入境业务受理点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建立24小时出入境证件急事急办“绿色通道”。

14.对我市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按需办理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15.我市居住证持有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

16.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推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工作机制。

17.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取消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等审批条件,减少申报材料。

18.对于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不必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

19.实行小微企业非重大火灾隐患首次免罚制度。

20.实行消防技能培训活动和技能鉴定工作分离,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不经过技能培训直接报名参加消防职业技能鉴定。

21.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物流寄递业、开锁业、机动车修理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回收业的备案登记权限下放至县(区)级公安机关,简化经营业主的备案程序。

22.将全市互联网网站安全管理备案方式调整为互联网上一次性完成备案,减少备案单位的工作量。

23.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的报警求助渠道,全面做好12110短信报警服务工作。

24.建立《公安机关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工作机制》(试行),开展涉案资金快速接警止付工作,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

25.在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布司法鉴定中心电话,方便群众咨询业务,为群众提供预约鉴定服务。

26.在市政府和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布我市公安行政事项权责清单4662项,编制《公共事项服务指南》,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此26项便民利民措施, 201661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