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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公安局户口迁移业务办理指南

来源:市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8-29 11:16 浏览次数:

一、学历落户

(一)适用范围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

(二)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信网查询记录其中之一;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原件。

(凭以上材料,可申请在居住地、工作地落社区集体户)

(三)其他情形

申请人提出以下需求的,还需提供:

1.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的(适用于所在工作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2.申请落户居民家庭户的(适用于申请人拥有合法产权住所),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3.申请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员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信息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证明。

4.如委托他人提交申请,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

(四)办理流程及时限

1.提交申请。根据情形,选择相应窗口提交申请:

①申请落户社区集体户的,在居住地、工作地派出所提交。

②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的,在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提交。

③申请落户居民家庭户的,在合法产权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提交。

2.业务审核。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省内迁入的,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并打印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省外迁入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二、专业技术人员落户

(一)适用范围

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

二)所需材料

1.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原件;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原件。

(凭以上材料,可申请在居住地、工作地落社区集体户)

(三)其他情形

申请人提出以下需求的,还需提供:

1.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的(适用于所在工作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2.申请落户居民家庭户的(适用于申请人拥有合法产权住所),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3.申请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员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信息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证明。

4.如委托他人提交申请,需提供双方(申请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

(四)办理流程及时限

1.提交申请。根据情形,选择相应窗口提交申请:

①申请落户社区集体户的,在居住地、工作地派出所提交。

②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的,在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提交。

③申请落户居民家庭户的,在合法产权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提交。

2.业务审核。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省内迁入的,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并打印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省外迁入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企业员工及社会服务行业人员落户

(一)适用范围

我市企业员工以及在我市从事社会服务(环卫、快递、护理、家政、保安、酒店服务等)行业人员。

(二)所需材料

1.从业证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其中之一;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原件。

(凭以上材料,可申请落户工作地社区集体户)

(三)其他情形

申请人提出以下需求的,还需提供:

1.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的(适用于所在工作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2.申请落户居民家庭户的(适用于申请人拥有合法产权住所),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3.申请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员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信息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证明。

4.如委托他人提交申请,需提供双方(申请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

(四)办理流程及时限

1.提交申请。根据情形,选择相应窗口提交申请:

①申请落户社区集体户的,在工作地派出所提交。

②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的,在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提交。

③申请落户居民家庭户的,在合法产权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提交。

2.业务审核。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省内迁入的,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并打印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省外迁入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四、在校大学生落户

(一)适用范围

我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入校时未将户籍迁入学校集体户的。

(二)所需材料

1.学校集中办理的,需学校出具招生计划文件、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和学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迁移证》(省外学生提供,省内学生不提供)。

2.学生自行申请办理的,需学校出具的入户介绍信、本人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户口迁移证》(省外学生提供,省内学生不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学生也可自愿申请户口迁移“跨省通办”。

(三)办理地点及时限

1.学校集中办理的,公安机关提供上门服务。

2.学生自行申请办理的,持所需材料到学校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经审核通过后,省内迁入的,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并打印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省外迁入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五、拥有合法固定(含购房、租房)住所人员落户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

(二)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原件;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提供租赁备案证明)。

(三)其他情形

申请随迁人员落户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四)办理流程及时限

1.提交申请。根据情形,选择相应窗口提交申请:

①申请落户居民家庭户的,在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提交。

②租赁房屋人员、购房未取得产权证明的,落户社区、小区集体户。

2.业务审核。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省内迁入的,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并打印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省外迁入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投靠直系亲属落户

(一)适用范围

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投靠落户。

(二)所需材料

1.夫妻投靠: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②任意一方结婚证原件。

2.子女父母相互投靠(含配偶父母):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②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3.祖父母与孙子女相互投靠(含外祖父母、外孙子女):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②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注:申请人为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入户介绍信。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省内迁入的,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并打印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省外迁入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人员工作调动落户

(一)适用范围

因工作调动、录用等原因进入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所需材料

1.组织、人社等部门的批准证明或单位人事部门的调动文件;

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其他情形

申请人提出以下需求的,还需提供:

1.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的(适用于所在工作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2.申请落户居民家庭户的(适用于申请人拥有合法产权住所),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3.申请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员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信息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证明。

4.如委托他人提交申请,需提供双方(申请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

(四)办理流程及时限

1.提交申请。根据情形,选择相应窗口提交申请:

①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的,在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提交。

②申请落户居民家庭户的,在合法产权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提交。

2.业务审核。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省内迁入的,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并打印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省外迁入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八、部队随军家属落户

(一)适用范围

部队驻地在我市行政区域的军人配偶。

(二)所需材料

1.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

2.军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

3.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向部队驻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窗口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省内迁入的,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并打印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省外迁入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相关事项说明:

1.办理工作调动、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大中专学生毕业、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五项户口迁移事项,群众可自愿申请户口迁移“跨省通办”。申请人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不再需要申请人在迁出地、迁入地分别办理纸质《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

2.落户地址:符合户口迁入政策的申请人按照自有产权住房、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单位集体户、社区(小区)集体户顺序确定落户地址。

3.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社区、居民小区、行政村等设立社区集体户,为无自主产权住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人员解决落户地址问题。

4.公民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交虚假证明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恢复之前的户口登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0917-3359668 、3359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