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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护照的核发及加注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布时间: 2016-07-06 14:28:00
  公民出入境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

性质

收费标准

备注

(一)

普通护照

 

 

 

1

护照首次申领

行政

200.00

元/本

2

护照丢失等补发

行政

200.00

元/本

3

护照备注、加注

行政

20.00

元/个

(二)

往来港澳通行证

 

 

 

1

往来港澳通行证

行政

100.00

元/本

一次有效签注

行政

20.00

元/个

二次有效签注

行政

40.00

元/个

多次有效(不超过一年)

行政

100.00

元/个

多次有效(三年)

行政

300.00

元/个

多次有效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二年以下(含二年)

行政

150.00

元/个

多次有效二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

行政

200.00

元/个

2

往来港澳通行证加注延期

行政

20.00

元/项次

3

前往港澳通行证

行政

50.00

元/本

(三)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1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行政

30.00

元/证

加注、延期、一次有效

行政

20.00

元/项

多次有效签注

行政

100.00

元/项

 

  法律依据:

  《护照法》第二十二条: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取护照的工本费、加工费。收取的工本费和加注费上缴国库。护照工本费和加注费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公布。《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号)。

 

主办:宝鸡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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