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公安机关警务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公开规范化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公安机关警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在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组织开展。半年、年度考核与市公安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结合进行,日常考核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三条 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准确;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落实到位;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四条 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警务信息公开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落实情况。
(二)警务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警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保密审查、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以及警务信息发布协调等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警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主动公开的警务信息发布和及时更新情况;经常、及时、准确、全面提供警务信息情况,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信息公开工作任务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情况。各单位、各部门对于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由群众通过门户网站、信函、邮件等方式提出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办结情况;对于依法不予公开警务信息及时予以说明原因情况。
(五)门户网站栏目要求提供信息。各部门、各单位对于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门户网站栏目建设需要提供的信息,是否及时提供,以及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可行性情况。
(六)各单位、各部门警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第五条 警务信息公开考核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一)自查由各单位、各部门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自行组织开展。
(二)专项检查由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检查单位,成立检查组,制定具体方案开展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
第六条 警务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考核结果确定后及时反馈被考核单位和市局考核办。
第七条 考核成绩与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达标;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各县(区)公安(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