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公安机关警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警务信息公开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通过门户网站社会评议栏目和电话、信函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公安机关警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主要对公安机关警务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确定的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公开政府信息。
(二)警务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三)警务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四)警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及时。
(五)对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六)警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警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警务信息公开服务。
(八)公安机关及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四条 各县(区)公安(分)局,局属各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的警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市公安局办公室汇总,并在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
市公安局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同时通过网站向公众公布。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第五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警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被评议的单位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正;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