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警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警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警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警务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警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警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上级机关关于警务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未制定本级机关警务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细则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警务信息指南、目录的。
(四)不按本单位警务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警务信息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警务信息的。
(六)公开的警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公开或不及时更新警务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程序,擅自公开警务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警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公开警务信息的申请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十一)提供警务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警务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警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它违反警务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警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以下情形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机关或单位(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单位(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四)对于警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警务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认定、处理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宝鸡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