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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耕到来,5起森林火灾典型案例敲响警钟!

来源:宝鸡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5-02-28 18:30

当前,我市已进入春季森林防火戒严期,同时随着春耕生产的全面展开,森林防火形势日趋严峻。为切实增强广大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涉火违法行为,现将国内近年来春耕生产期间发生的5起因焚烧秸秆、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犯罪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以案示警。

01
一、岑某某失火案

20242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县天生桥镇祥播村村民岑某某在自留地焚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总面积达665.86公顷。法院审理认为岑某某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56个月。

02
梅某某失火案

2024329日,安康市紫阳县洞河镇村民梅某某在自留地焚烧杂草,因突发大风导致火势蔓延引燃周边山林,经鉴定过火面积为7.304公顷,造成林木价值损失11520.46元。法院审理认为梅某某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03
王某某失火案

202421813时许,贵州镇远县王某某在干农活时用打火机将土里的苞谷杆点燃,星火被风吹入周边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2.92公顷。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04
聂某某失火案

2024219日,贵州省关岭自治县永宁镇白岩村的聂某某在龙头山田地里焚烧杂草,引发山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37.67公顷。法院审理认为聂某某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05
卢某某失火案

2023411日,云南省江川区卢某某在自家田地内焚烧豌豆杆,在豌豆杆尚未熄灭情况下其离开,飞火将附近的干草等可燃物点燃,火势迅速向山间蔓延,造成大量林木被烧毁。法院审理认为卢某某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安提醒:
每年10月至翌年5月底为我市的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至4月底为森林防火戒严期),防火期内,天干物燥,请务必注意用火安全。
1.林区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2.在野外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秸秆、烧荒、电焊等动火作业等野外生产性用火的,需落实防火措施,按照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林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3.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110报警。

主办:宝鸡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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