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72号令)第八十条之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应当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现依法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公告作废。
附:注销公告单
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4月27日
主办:宝鸡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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