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B
宝公函〔2025〕55号
签发人:冯晓军
刘浩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渭滨海棠体育公园的提案》(第16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对提案内容认真研究,实地调研,认为将渭滨海棠体育公园全民健身长廊恢复封闭,保障健身市民安全的建议十分合理。经了解,河堤沿岸健身长廊由渭滨区林水局下设渭河综合治理保护中心建设,是渭河综合治理河堤工程及水利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作为抗洪应急抢险通道使用。其日常管养单位为宝鸡市渭滨区渭河综合治理保护中心,且该路段前期已由水利部门对两侧路口进行封闭,禁止一切机动车辆驶入。我们已将您的建议反馈给渭滨区渭河综合治理保护中心,希望渭滨海棠体育公园全民健身长廊恢复封闭状态。
关于对驶入渭滨海棠体育公园全民健身长廊车辆采用电子抓拍手段处罚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提案提到的路段为体育公园健身长廊内部,不属于社会车辆公共通行道路,公安交警部门无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条款对其处罚。对此,我们已建议渭滨区渭河综合治理保护中心对渭滨海棠体育公园全民健身长廊加强管理。围绕您的建议,后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努力为群众出行创造良好交通环境。
衷心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宝鸡市公安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