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任生等3名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经我大队多次催告至今仍未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以上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台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吊销驾驶证或罚款两千元(含)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听证,违法行为人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台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违法行为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二日内未向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台大队(地址: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57号。联系人:常警官、李警官,联系电话:0917—3658503。)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台大队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