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周乐,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宝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陈仓大队查获,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经我大队多次催告至今仍未接受处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自公告起七日内向宝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陈仓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拟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的,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起五日内向宝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陈仓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行为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二日内未向宝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陈仓大队(地址: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联系人:马警官、李警官,联系电话:0917-6237556)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宝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陈仓大队
2026年3月30日